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
一、课程意义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游泳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得群众性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理论: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2.2 基础知识
2.2.1 体育专业知识
2.2.2 职业基础知识
2.2.3 政策法规知识
初级实操:
中级实操:
二、课程目标
游泳是一项重要的生存技能。在特定的环境下不会游泳的人将难以保护自己,不仅面临生命危险,更无法去帮助别人。纵观历史,游泳对于人类的最重要意义就是安全。在今天,游泳技术对于保护人的生命作用仍然是无可替代的。游泳技能应该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能力之一,通过学习和锻炼是可以获得的。游泳社会指导员已经成为一项职业,成为大众体育中传播游泳技术的主力军,全面提高游泳指导员专业技术和教学指导水平是我们目标宗旨。
四、培训对象
从事游泳训练指导的相关职业在职人员、大专院校在校或毕业的学生、退役运动员、准备从事游泳训练指导的企事业员工等,年满18周岁,身体素质健康,体能状态良好,均可报名参加游泳指导员的职业能力培训。
五、考核标准
(一)以理论考试与实操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统一颁发《游泳社会指导员》证书。
(二)发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培训期限
1.培训期限
五级/初级技能不少于40 标准学时;四级/中级技能不少于 36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技能不少于 32 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1)培训初级理论知识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培训初级操作技能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报名要求
1. 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相应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2. 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相应考核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二级以上(包括二级)游泳专项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考核取得毕(结)业证书。
(3)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项毕业。
3. 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体育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考核取得毕(结)业证书。
4.培训费用
初级:1200元/人
中级:1500元/人
高级:2000元/人
面向学院在读学生,培训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鉴定考核费260元(不分级别,理论45元,实操215元。)